
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 9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10】1277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
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基金运作风险,包括流
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新兴市场企业,通过深入挖掘
新兴市场企业的投资价值,努力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备忘录的新兴国家或地区的证券。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
(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 ),知
晓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
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
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
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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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
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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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
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据
截止日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行”)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说明书》及其更新,是基金份额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监
管机构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额投资等业务
”)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中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金募集文件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为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买卖外汇差价,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构
等顾问服务的投资机构
各项基金运作的操作平台,目前由香港 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香港 JF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与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同属于摩根大通集团)
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一个工作日以及中国监管部门规定进行估值的自然日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投资工具,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本基金并
不同于银行存款或国债等无风险的投资工具,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获得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投资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
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
要包括: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
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例如,
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投资市场监管严格的发达国
家比投资经济状况波动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风险要小。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
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
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
险的增加。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如政府更迭、政策调整、
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这些事件都会甚至造成限制资金自由
流动等结果。当以上这些与当地政治环境有关的事件在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时,
当地证券市场价格因而发生波动,基金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影响。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
券市场走势,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使
用人民币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外市场,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获得
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
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二)基金运作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
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
金更长的时间。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
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
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
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所造成的行为过失,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税务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中与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相关的税法发生变化、令股票的吸引力
减弱或者股票的回报减少的风险。
基金投资者应知悉并自主判断在其营运地、住所地、居住地、国籍所在地或成立地对认
购、持有、转让、赎回本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的分红(任一前述事项称为“相关事项”)相
关的税收。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均不对与任一相关事项(或相关事项的组合)有关的税收后果
作出任何陈述与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且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此进一步明确将拒绝承担任何
与任一签署相关事项(或相关事项的组合)有关的税收后果所导致的责任或损失。
投资新兴市场主要特殊风险来自国家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海外新兴市场往往正处于转
型阶段,欠缺成熟稳定的市场环境及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某些地区甚至存在政府变革或者
出现社会动荡的可能,这些将会给资本市场带来严重的打击,从而造成投资损失。同时,由
于新兴市场货币多非国际主流货币如美元和欧元,汇率波动可能较之国际主流货币波动更
大。因此,投资新兴市场可能比投资发达国家有较大的价格波动及流动性较低的风险。其他
风险则包含不同法规结构及会计体系间的差异、因国家政策而限制机会及承受较大投资成本
的风险。
针对新兴市场政治风险和国家信用风险,由于过去新兴市场政治和国家信用风险主要与
政府赤字及债务大幅增加有关,因此从观察各国主权评等调整可以大体观察该国信用现况,
以此判断政治风险和国家信用风险的大小,本基金将规避投资于发生或即将发生政治风险和
信用风险的新兴市场。
针对新兴市场的流动性风险,首先尽量规避投资低流动性资产;同时,对影响各种金融
投资工具的基础因素进行分析,并且结合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特点,实现对持有资产的流
动性监控与合理调整,尽可能降低流动性风险。
针对新兴市场本身法律和会计体系,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相关新兴市场法规体系、会计体系及
限制性政策及其变动进行相机抉择,以减少相关风险和控制成本。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
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
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1)衍生品流动性风险
指衍生工具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一般说来,采用在价格不变或较小价位波动的
情况下,能够卖出或买入衍生工具的数量或金额来衡量流动性的大小。如果能够卖出或买入
的数量或金额较大,则该衍生工具的流动性较好;反之,流动性则较差。
(2)衍生品操作风险
指在金融衍生交易和结算中,由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导
致的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由于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上出现漏洞、工作流程
不合理等带来的风险;二是由于各种偶发性事故或自然灾害,如电脑系统故障、通讯系统瘫
痪、地震、火灾等给衍生品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决定营运风险的形成及大小的主要因
素包括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失当、交易员操作不当以及会计处理偏差等。
(3)法律风险
指由于衍生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
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衍生工具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柜台市
场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衍生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
手缺乏进行衍生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衍生合约失去法律效力
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
对冲平仓。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
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低信
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
失的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
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摩根资产管理(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旗下的公募基金(以
下简称“关联基金”)。摩根资产管理主要是指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摩根资产管理
旗下的法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 等。基金管理人在关联基
金和非关联基金之间进行投资分配的权力会产生利益冲突。在遵循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选择本
基金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时,在基金管理人最终选择投资于关联基金的情况下,仍可能存在(或
不存在)一只或多只投资者可能认为对本基金更具吸引力或具有更加理想的回报的非关联基
金。本基金投资关联基金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收取更多的报酬、增加基金管理人的
关联方所管理的资产规模或支持关联基金的特定投资策略。前述利益冲突可能致使基金管理
人被视为通过调整其目标资产类别配置或实际投资配置比例,以配合更多地选择关联基金。
另外,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向某些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投资
于该标的基金可能使得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受益。另外,本基金可能持有所投资的标的基金
较大比例的份额,因此,在基金管理人决定是否及何时赎回该标的基金时,考虑赎回该标的
基金对于本基金的影响及对于该标的基金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时可能面临利益冲突。此外,本
基金拟投资的标的基金可能包括以复制方法跟踪于持有基金管理人的间接母公司摩根大通
集团的普通股的指数的股票指数基金。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
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
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
任。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新兴市场企业,通过深入挖掘新
兴市场企业的投资价值,努力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拟投资的新兴市场主要根据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所包含的国家或地区进行
界定,主要包括:中国、巴西、韩国、台湾、印度、南非、俄罗斯、墨西哥、以色列、马来
西亚、印度尼西亚、智利、土耳其、泰国、波兰、哥伦比亚、匈牙利、秘鲁、埃及、捷克、
菲律宾、摩洛哥等国家或地区。如果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所包含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
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备
忘录的新兴国家或地区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金、债券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
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
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三)投资理念
一般而言,全球新兴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非理性、套利成本和风险较高以及投
资策略等问题,新兴市场表现出非有效性特征,而为全球理性投资者带来投资契机。本基金
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寻求并确定证券定价偏差,采取价值与动量兼顾的投资策略,合理利用偏
差捕捉多重获利机会,实现非有效市场中的有效管理。
(四)投资策略
新兴市场所属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多处于转型阶段,劳动力成本低,自然资源丰富,与
发达国家与地区比较,其经济发展速度一般相对较高。本基金将充分分享新兴市场经济高增
长成果,审慎把握新兴市场的投资机会,争取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健回报。
总体上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首先通过考察不同国家的
发展趋势及不同行业的景气程度,决定地区与板块的基本布局;其次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
略,在对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的同时,通过深入研究股票的价值与动量特性,选取目标投资
对象。在固定收益类投资部分,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资产布局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并
结合现金管理要求等来制订具体策略。
本基金将对新兴市场所处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分析,重点考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
发展趋势、经济结构、行业景气、劳动力水平等指标,同时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股票市场的
整体估值,为估值水平进行排序,选取出具备明显国际比较优势和投资价值的国家和地区。
在行业层面,针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不同行业周期、各国家与地区行业政策以及
不同行业当前发展趋势,加强配置发展前景良好或景气程度上升的行业。
基于本基金投资理念,主要利用价值及动量指标对初选股票进行排序,精选出同时具备
投资价值和趋势明确的个股。具体来说,本基金首先基于公司财务数据,运用价值型股票选
股模型,选取具有估值优势的股票。价值型股票的研判指标主要包括:市净率(P/B ratio)、
市盈率(P/E ratio)、市值与现金盈利率(P/CE ratio)及股利收益率(Dividend Yield)等。
利用估值指标对个股排序,精选出预期未来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同时,本基金将深入
研究股票的历史走势,通过分析股票的长期、中期及短期价格变动(Price yield)
,结合对
股价未来走势的预测,筛选出具备明确上升惯性趋势的股票。
本基金将利用基本面分析研判市场结构性变化与长期趋势,进一步改善投资策略模型的
选股结果。国家/地区行业分析师将从区域角度甄别企业经营特质、企业财务质量、企业管
理能力等,结合具体市场特征优化股票选择。企业经营特质的分析要点包括公司的经营模式、
市场地位及发展前景等;企业财务质量分析要点包括公司的盈利能力及资产质量等;企业管
理能力分析要点包括管理团队的领导能力、计划实施能力及资金管理能力等。
股票组合构建将进一步体现本基金投资理念,利用价值与动量择股策略,挖掘多重独立
超额收益来源,同时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汇率风险、组合集中度等,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特
征,构建出能够持续创造超额回报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的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在对新兴
市场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进行分析的
基础上,综合考查利率风险、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对债券内在价值的影响,构建固定收益类投
资组合,以追求长期低波动率的稳健回报。
本基金将以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本着谨慎原则,进行风险识别,适度参与衍生
品投资。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
汇率衍生品: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环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专业判断
从事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互换等操作,以控制外汇汇兑风险。
指数衍生品:通过分析各市场走势,结合量化模型预测,参与指数期货或指数期权的投
资,主要目的用于套期保值及有效组合管理。
本基金衍生品投资不表示组合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五)基金投资决策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与基金经理授权决策相结合的分级模
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资产配置、投资原则等宏观决策;由基金经理负责组合构建、品
种选择、汇率管理等具体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
总监、资深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等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决定境外投资
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现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地区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生产品使
用、避险保值策略和外汇管理等重大策略。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投资运作情况,
并提出建议;基金经理可以邀请境外投资顾问的代表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建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所议内容在成员间达成共识后形成决议,无法达成共识时,由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做最后裁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就每次会议决议情况制作书面报告,向总经理提交,
并为监察稽核提供查核依据。
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将提供海外市场投资建议。投资团队会不定期通过参加不同区域研
讨会、亲自拜访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分析以及参考券商研究成果外,也将定期通过会议与境外
投资顾问交流分析所投资市场、产业与各股的投资前景,境外投资顾问藉此协助本基金投研
团队检视与监督本基金组合中的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顾问在投资流程中提供的协助以投资顾问协议为准。
构建投资组合是基金经理职责,构建过程中有如下基本原则:
(1)遵守基金目标,基于收益预期、风险预测和可供参考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深入了解
与分析;
(2)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资产配置、国家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生品、避险保值
和外汇管理方面的决议;
(3)参考来自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观点,来自全球多资产小组的资产配置建议,来自
全球货币小组的汇率管理建议,来自各个国家/地区研究专员对投资范围内的公司进行策略
评级和股票评级。
(4)允许基金经理在基金风险预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判断,对于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基
金给予较高判断空间。允许判断对于那些积极、有创造力的基金经理很重要,但需受到投资
总监严密监控。
(5)基金经理在地区权重、策略分类和股票评级的基础上决定每只股票在组合中的仓
位,并在等级评定和组合要求之间出现反常因素时进行调整,以符合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
需求。
(六)投资风险管理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本基金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本基金将采取定量风险管理模
式,适时测算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并且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在计算跟踪误差指标的
基础上,对跟踪误差来源按成因进行分解,为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数偏离风
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本基金将组合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根据跟踪误差
的归因分析,及时对投资组合相应环节进行调整,在进行主动管理的前提下,能够有效控制
组合风险,持续优化投资组合信息比率,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风险调整后回报。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相关
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
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
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股票指数(总回报)。
基于较长投资周期考虑,本基金股票平均仓位一般会维持在 75%-95%之间(具体仓位会
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适时调整),所以本基金选用单一股票指数基准。如果今后有更具有代表
性的、更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
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
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6)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 20%;
(7)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8)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金、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10)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掉
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
到 3 个月。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
券。
(十二)证券交易
(1)券商经纪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与本基金管
理人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券商经纪人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
行业、资本市场、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根据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
力以及其他综合服务能力。
(3)券商经纪人能提供优惠合理的佣金:与其他券商经纪人相比,该券商经纪人能够
提供优惠合理的佣金率。
(4)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
交,及时、准确、高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一家
基金公司通过一家券商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
券交易佣金的 30%”的规定,本基金将结合各券商经纪人提供研究报告及综合服务的质量,
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每半年对各个券商经纪人进行考核和打分,并根据考
核结果拟定交易量分配比例,并至少每月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同时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对券商选择
和佣金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妥善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应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
勉尽责地行使其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可根据实际
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委托基金托管人或其他专业
机构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保留投票
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十五)基金的投资组合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占基金总资产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的比例(%)
其中:普通股 45,214,019.44 60.46
优先股 2,772,022.60 3.71
存托凭证 15,836,611.35 21.18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
(二)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21,357,570.14 28.85
美国 14,723,721.28 19.89
韩国 8,772,873.19 11.85
巴西 5,693,893.93 7.69
中国台湾 3,825,811.43 5.17
英国 1,706,070.87 2.30
希腊 1,586,798.64 2.14
印度尼西亚 1,060,575.14 1.43
波兰 1,020,600.85 1.38
泰国 927,882.59 1.25
土耳其 887,158.73 1.20
匈牙利 843,478.05 1.14
马来西亚 608,517.24 0.82
南非 502,758.37 0.68
智利 304,942.94 0.41
俄罗斯 - 0.00
合计 63,822,653.39 86.20
注: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的证
券交易所确定。
(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基础材料 672,093.68 0.91
消费者非必需品 10,603,775.73 14.32
消费者常用品 1,111,950.73 1.50
能源 2,134,798.21 2.88
金融 18,046,902.58 24.38
医疗保健 526,107.18 0.71
工业 4,274,302.39 5.77
信息技术 17,487,736.66 23.62
电信服务 8,209,813.42 11.09
公用事业 755,172.81 1.02
房地产 - -
合计 63,822,653.39 86.20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明细
公
占基
司 所属
公允价值 金资
序 公司名称(英 名 证券代 所在证 国家
数量(股) (人民币 产净
号 文) 称 码 券市场 (地
元) 值比
(中 区)
例(%)
文)
台
湾
集
成
电
路
TAIWAN 纽约证
制 6,452,412
造 .20
OR-SP ADR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腾
讯 香港证
TENCENT 中国 5,263,102
HOLDINGS LTD 香港 .41
股 所
有
限
公
司
阿
ALIBABA 里 香港证
中国 3,401,117
香港 .76
HOLDING LTD 巴 所
-W
三
星
电
SAMSUNG 韩国证
子 2,531,382
有 .85
CO LTD 所
限
公
司
HDF
C银
行 纽约证
HDFC BANK 1,928,185
LTD-ADR .98
限 所
公
司
爱
西
爱
西
纽约证
ICICI BANK 爱 1,721,588
LTD-SPON ADR 银 .48
所
行
有
限
公
司
巴
西
PETROBRAS -
石 巴西交 1,296,813
油 易所 .75
BRAS-PR
公
司
香港证
MEITUAN-CLA 美 中国 1,257,751
SS B 团 香港 .13
所
Inf
osy
s科
纽约证
INFOSYS 技 1,141,028
LTD-SP ADR 有 .73
所
限
公
司
京
香港证
JD.COM 东 中国 1,127,505
INC-CLASS A 集 香港 .96
所
团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 业绩比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长率标 较基准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② 收益率 准差④
③
基金成立日-2011/12/31 -20.80% 1.08% -22.24% 1.49% 1.44% -0.41%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总经理:王琼慧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 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
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51%股权,与原另一股东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 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该名称变更事项已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Daniel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
理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
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太管理团队
成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理业
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Paul Quinsee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和客户投资
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琼慧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杜猛
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
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
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董事:胡海兰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行
政部总监。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
独立董事:周元
硕士学位。
曾任布兰迪斯大学讲师、波士顿道富银行研究部主管、瑞士银行中国区主管、香港期货
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和行政总裁、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亚洲业务
发展总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首席策略官(执行委员会成员)及财务部总监,并曾在香
港铁路有限公司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现任惠黎基金会主席。
独立董事:曾翀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誉司库和执
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
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另类投资管
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员,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
负责人。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监事会主席: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及怡富资产
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监事:Nora Choi-Lee
曾任瑞士联合银行董事总经理、摩根资产管理(美国) 资产和财富管理运营执行董事、
首席运营官。曾就读于美国罗格斯大学。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副首席行政官。
职工代表监事:万隽宸
学士学位。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尚腾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职工代表监事:李凌鸿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营运部及中台副总监、合规部副总监,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资深操作风险管理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运营风险管理部总监。
王琼慧女士,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
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
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
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刘非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易方达基金董事总经理、渠道与营销管理总部总经理,招商基金首席市场官兼渠道
业务总部部门负责人。
刘富伟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郭海明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胡海兰女士,副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行
政部总监。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
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张军先生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交易部经理。2004年6月起加入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监、
基金经理、投资绩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现任高级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王邦祺先生,其任职日期为2011年1月30日至2016年12月16日。历
任基金经理张淑婉女士,其任职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至2021年6月1日。
恩学海,资产配置及退休金管理首席投资官;张军,高级基金经理;张文峰,组合基金
投资部副总监兼高级投资经理;吴春杰,高级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以下简称:
《证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
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
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相关的议事机构,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
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审议公司各项风险管
理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论、评估和决策;研究和部署
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推动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
设工作。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监控、检
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及框架管理
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以上风
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根据法规、
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结合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
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管控、事后管
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委员会
内部控制管理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 运营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投资准则管理部
七、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投资顾问
名称: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注册地址:25 Bank Street, Canary Wharf, London, E14 5JP, United Kingdom
办公地址:60 Victoria Embankment, London, EC4Y 0JP, United Kingdom
法定代表人:Patrick Thomson
成立时间:1974年2月27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5064.64亿美元
联系人: Daniel Watkins
电话:(852) 2800 2800
传真:(852) 2810 1694
电子邮件:investor.services@jpmorgan.com
公司网址:www.jpmorgan.co.uk
摩根资产管理是世界领先的全球性金融集团摩根大通集团旗下的专营资产管理业务的
公司,成立至今已逾一百五十余年,是世界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之一。摩根资产管理在各类
股票、固定收益、房地产、另类投资、多元资产等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专业投资经验,其目
前为全球 3,000 多名机构客户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公司、中央银行等)和数以
百万计的私人客户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及理财服务,主要通过卢森堡的 SICAVs、英
国的 OEICs、投资信托及香港注册的 JF 基金等进行投资。
Anuj Arora,董事总经理,是位于伦敦的新兴市场和亚太地区(EMAP)股票团队的负责
人。自 2006 年加入公司以来,负责管理全球新兴市场多元策略,并监督 EMAP 股票团队中与
量化策略有关的所有研究,包括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此前,Anuj 是芝加哥梅斯洛金融公
司的定量分析师和 Birkelbach Investment Securities 的分析师。他拥有伊利诺伊理工学
院金融学硕士学位。
Harold Yu, 特许金融分析师,执行董事,是一位基金经理,负责位于伦敦的新兴市场
和亚太地区(EMAP)股票团队的全球新兴市场核心策略。 他于 2014 年 2 月加入公司,在此
之前,
在英杰华投资从事股票衍生品业务。Harold 于 2011 年获得了格林内尔学院(Grinnell
College)数学和经济学学士学位并于 2013 年获得康奈尔大学金融工程专业的硕士学位。
Harold 拥有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证书,并且是特许金融分析师。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
(1)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io 43240, U.S.A.
办公地址:383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Y 10179-0001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年
总资产(截止2024年12月31日):4.0万亿美元
实收资本(截止2024年12月31日):1,214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2024年12月31日):35.3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Aa2(高级信用债券)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拥有4.0万亿美元资产,在超过60个国家经营。
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理和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1946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海外的要求,
该公司在1974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全球托管。此后,摩根大通继续扩展服务,
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地
位。
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35.3万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
日),为全世界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
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球机构,在超过60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之
处在于,摩根大通还可为客户提供市场领先的投资银行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期
权清算、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
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我们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74 年,在
亚太地区15 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印度、
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2)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收入。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01277 号文)
,自 2011 年 1 月 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1 年 1
月 26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1,119.06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49,551,403.11 份。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 月 30 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
式股票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自 2015 年 7 月 21 日起由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变更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
关系的变化,亦不涉及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变更,对本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日内或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次日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上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三)基金存续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督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每一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顺延至下
一开放日:
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 4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本基金将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
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自本次招募说明书发布之日起至本年末,在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中,由于境外
当地市场假期原因,有可能在当年 12 月 24 日、12 月 31 日,将有占本基金资产净值 40%以
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投资组合权重决定具体暂停申购或赎回日期,
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公告。
每一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截止到当日下午 3 点。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
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账户余额在赎回后不得低于
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
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募说明书。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比例下限。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七日 1.5%
大于等于七日小于一年 0.50%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 0.30%
大于等于两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值时。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益时。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
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值时。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
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申请量占接受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未选择的,未能赎
回部分系统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通知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披露。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税务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简
称“税收”);
的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主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于每日计提管理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于每日计提托管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适当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境外投资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保管基金
资产,并授权基金托管人在相关的机构和投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惯
例及托管业务需要开立相关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
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应付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 T+1 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及投资工具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估值日没有任何市场
价格则选用前一天的估值价。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证券,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
的收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3)首次发行的证券及投资工具,在未开始交易时,按成本价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于市场交易,以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估值。若配股权证不可于市场交易,则按可获配股的股票估值日收盘
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若基金的资产负债并非以人民币(即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交易计价, 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
如没有收盘价则按第 1(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从公开信息中取得
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
或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从经纪商或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的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如没
有收盘价则按第 1(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如
没有收盘价则按第 1(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或其他方法或
来源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从经纪商或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的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
伦敦时间下午四点的汇率(WM 公司公布的其它币种与美元之间收盘价的中间价)套算,如
果上述套算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套算,或以中国证监会最新的规则处理。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7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披露。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及份额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客观
原因,在估值截止时点前(估值截止时点由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协商签署的《营
运备忘录》中明确设定)无法在 T 日基金估值中确认的 T 日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益,决定延迟估值;
评估基金资产的;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
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
告为准)。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
告为准)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计师事务所可聘用境外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部分或全部审计。
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两个工
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上述披露义务有最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上述披露义务有最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变动;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有关基金交易管理、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记录等文件,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
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
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产处置变
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合并;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的事项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4 年三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38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
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
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
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
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代销机构名单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最新
的销售机构名单。各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时间以及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
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秦悦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2 座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 +86 (21) 2212 2888
传真: +86 (21) 6288 1889
联系人:倪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倪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于:
表决权;
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于:
关规则及规定;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效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赎回费及基金合同等相关协议规定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
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合理的商业条件选择自身或投资顾问的关联方为经纪
人、存款银行或其他交易对手;
监督和检查;
及要求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经理人通过境外运作平台发出的投资交易,交割划款
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权利,义务有关的指令;
需要为基金申办相关业务资格和税务登记;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益,不得委托除投资顾问以外的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者基金净值信息,并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的有关条件;
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
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
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
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
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权利及义务;在职责分工不明确时,与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署法律合约等
文件,代表基金执行及承担法律、合约权利及义务;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除因
使用投资顾问,境外运作平台,经纪人,交易对手及存款银行的服务及运作平台
外,不得向与基金投资、运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购、赎回、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益;
相关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为;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人名册;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并
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益;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开立账户相关的业务资格和税务登记,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投资交割及划款指令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权利,义务有关的指令,办理基金管理
人与本基金有关的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权利及义务;在职责分工不明确时,与基金管理人共同代表基金签署法律合约等
文件,代表基金执行及承担法律、合约权利及义务;
价格;
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汇兑、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
相关资料保存的时间不少于20年;
额持有人大会;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难恢复程序。但是,对于因不可抗力、设备或软件故障(除非这种故障主要是由
于基金托管人在设备或软件维护上的疏忽造成)、任何外部资金划拨系统在规则
或操作方面的失败或后果、外部通讯设备无法获得或中断、或者在基金托管人合
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获得外汇)引致基金管理人发
生或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害、损失、费用或责任,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责任。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
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
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披露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30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知;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披露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30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披露。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披露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
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露。
表决。
(七) 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八) 生效与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本章第(一)条 1 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一)条 1 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
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生效(如适用)。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合并;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楼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成立时间: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4」56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拟投资的新兴市场主要根据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所包含的国家或地区进行
界定,主要包括:中国、巴西、韩国、台湾、印度、南非、俄罗斯、墨西哥、以色列、马来
西亚、印度尼西亚、智利、土耳其、泰国、波兰、哥伦比亚、匈牙利、秘鲁、埃及、捷克、
菲律宾、摩洛哥等国家或地区。如果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所包含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
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备
忘录的新兴国家或地区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金、债券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
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
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
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除外;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5)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6)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金、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8)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掉
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本基金如果投资衍生金融工具,需要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
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3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
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试用办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
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
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
失的赔偿责任。
配托管证券。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应收资产,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
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调解决。
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
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
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
管协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
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
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惯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理。
(六)证券登记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基金托管人可以代表基金
及其实益所有人签署法律合约等文件,代表基金执行及承担法律、合约权利及义务。
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这些证券不属
于境外托管人资产,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记方式的重大改变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
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人士。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
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其他期限。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应付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 T+1 日。
(A)证券及投资工具估值方法:
(1)证券及投资工具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估值日没有任何市场
价格则选用前一天的估值价。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证券,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
的收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3)首次发行的证券及投资工具,在未开始交易时,按成本价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于市场交易,以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估值。若配股权证不可于市场交易,则按可获配股的股票估值日收盘
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若基金的资产负债并非以人民币(即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交易计价, 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B)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
如没有收盘价则按第(A)
(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从公开信息中取得
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
或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从经纪商或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的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C)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如没
有收盘价则按第(A)
(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D)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如
没有收盘价则按第(A)(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或其他方法或
来源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从经纪商或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的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E)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
伦敦时间下午四点的汇率(WM 公司公布的其它币种与美元之间收盘价的中间价)套算,如
果上述套算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套算,或以中国证监会最新的规则处理。
(G)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H)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A-G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A-G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I)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及份额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客观
原因,在估值截止时点前(估值截止时点由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协商签署的《营
运备忘录》中明确设定)无法在T日基金估值中确认的T日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评估基金资产的;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或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期限。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
对账单。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者
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am.jpmorgan.com/cn)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值调整的公告;
告;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务所的公告;
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值调整的公告;
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上述公告均依法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披露。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am.jpmorgan.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